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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子女抚养费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因为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及他人利益,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当事人申请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巧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可见,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不得对不同意鉴定的当事人采取拘传等措施进行强制鉴定。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予准许。如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无论男方或女方,或者子女年纪较大的,均不能为做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而且,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如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的,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解释法律的规定,如当事人仍坚持拒绝做鉴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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